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3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8日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关于大肚川镇老城子沟村菌包厂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东环建审【2024】27号 |
2024.10.30 |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4】27号
关于大肚川镇老城子沟村菌包厂项目
(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市大肚川镇老城子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你单位呈报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大肚川镇老城子沟村菌包厂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大肚川镇老城子沟村。项目属于重新报批,原审批项目中预计产能及其他主体生产工程及辅助设施建设内容均不变。原审批项目中新建1台4t/h生物质蒸汽锅炉调整为新建1台6t/h生物质蒸汽锅炉,用于提供生产用汽。项目总投资1104.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2.72%。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施工废水回用与洒水、降尘等;运输材料车辆密闭或遮盖,施工建筑材料堆放时采用苫布遮盖,施工现场设置隔尘挡板并强化施工期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施工期生活垃圾交由市政部门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夜间禁止施工。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及软化处理废水用于灰渣增湿降温和厂区洒水降尘,剩余排入防渗污水储池,定期外运至东宁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雨水通过厂区雨水沟收集进入初期雨水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建一台6t/h生物质蒸汽锅炉,燃料为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5m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标准要求;项目采取在车间内定期洒水降尘、生产时封闭门窗等措施减少颗粒物的产生与扩散,灰渣间采用洒水降尘措施,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锅炉除尘器收尘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炉渣暂存于锅炉房内,外售综合利用;废弃菌袋、选料废料集中收集后暂存于生产车间内封闭储存间定期外售回收利用;不合格菌包集中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除尘器产生的废布袋集中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本项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不在厂区内存放,更换后直接交由厂家回收处置。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减振、隔声、降噪、加强管理和设备合理布局等措施,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
来源: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撰稿:何伟
校对:宋静
一审:何伟
二审:宋静
三审:宋涛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