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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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1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8日——10月25日(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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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有限公司豆油生产加工项目 |
东宁市东宁镇大城子村南600米处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5050m2,总建筑面积为6420m2。项目新建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料仓、锅炉房、办公区等,不建设冷藏、保鲜等设施。 |
施工期主要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建筑施工、装修、设备安装,主要污染物为施工噪声、施工扬尘和车辆及施工机械尾气、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施工期的主要污染源及采取的措施有: 1、废气 施工废气主要包括施工扬尘、施工机械产生的尾气。 (1)施工扬尘 本项目在施工建设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地面扬尘,这些扬尘尽管是短期行为,但也会对附近区域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在施工期间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量减轻扬尘的产生,最大限度地防止扬尘扩散,具体环保要求如下: 1、施工场地周边必须设置高度在1.8m以上的围档; 2、建筑垃圾的堆放不准超出场地围档范围,施工场地内不准堆放生活垃圾;严禁高空抛撒建筑垃圾; 3、施工道路要硬化,要在工地出口处设置清除车轮泥土的设备,确保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装卸渣土严禁凌空抛散;要指定专人清扫工地路面。 此外,建筑材料和土石方的运输车辆要进行遮盖,防止撒漏,尽可能减少运输中产生的扬尘。 (2)施工机械尾气 施工机械将产生含有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废气,废气仅对施工区及交通道路两侧等局部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有短暂的不利影响,不会对大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另外机动车辆运行过程中,所排放的尾气是流动污染源,虽然影响面大,但由于不是集中的大量排放,所以对周围环境和人群影响较小。 本项目对施工机械加强往返于车辆的管理和维修,施工机械完好率要求在90%以上,使用有害物质量少的优质燃料,并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以减少尾气排放;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械车辆,禁止进入施工区施工。 采取以上措施后,施工废气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要求。对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 2、废水 (1)施工废水 施工废水来源于现场施工机械冲洗废水。施工机械冲洗废水排放量小,冲洗废水主要是水泥碎粒、沙土构成的悬浮物污染。泥浆废水是一种含有微细颗粒的悬浮混浊液体,外观呈土灰色,比重0.480-1.46,含泥量30-50%,pH值约6-7,如果施工阶段不进行严格管理,将对施工场产生一定影响。为减少施工期间废水的污染,施工人员进入到现场后,在建设临时设施后,应设置临时沉淀池处理设施,将施工废水收集进临时沉淀池处理设施中,施工机械冲洗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等,不外排。 (2)由于施工人员较少,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应集中处理,排入临时防渗旱厕,定期进行清掏,外运堆肥。 3、噪声 施工期间,运输车辆和各种机械都是主要的噪声源,噪声源强在75~85dB(A)。建议在施工期间采取以下相应措施降低噪声: ①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 ②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噪声低的施工方法; ③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建材等运输在白天进行,并控制车辆鸣笛,22:00-6:00时间段内运输和施工。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使所在地的声环境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标准。 4、固体废物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施工期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 (1)施工建筑垃圾 本项目此施工期固废主要为基础工程施工、主体建筑施工和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废砖瓦、建筑材料,石料等。本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防止建筑垃圾对外环境的影响。 (2)生活垃圾 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若随意堆放,不仅影响施工区环境景观,而且影响施工区环境卫生,夏秋季易造成蚊、蝇滋生或鼠类繁殖,导致疾病流行,进而威胁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市政指定转运站,由市政统一处理。 综上,施工期间,企业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粉尘、噪声、废水和建筑垃圾等管理,通过采取上述合理的措施后,施工过程基本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且项目施工期较短,上述污染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而消失。 |
来源: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撰稿:何伟
校对:宋静
一审:何伟
二审:宋静
三审: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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